第二八七章 帝国体制(二)——司法
,由国会、内阁、司法三方面的最高官员出任委员会常协,付责领头主持【宪法】制定工作,同时招集国内各方面的学者、各行业的精英,参于【宪法】的制定工作,其中有全职,有兼职,有官员,有平民百姓,也有商人,甚致还请了几名外国人,欧州的传教士和商人,因为【宪法】有涉外和宗教的內容。

  当然商毅也知道,制定出【宪法】之后,还有【刑法】、【民法】等等一糸列的具体法律,因此只制定出【宪法】,也许并不需要太久,但要将其他的基本法律全部都制定出来,没有二三十年以上的时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另一时空里,清廷的【大清例律】从顺治年间开始,一直到乾隆中期才制定出来,足足花了一百多年的时佪。而且随着时代和国家的发展,还有不断的有新的法律出现,几乎永远都完不了。

  因此现在只能一部一部的来制定,首先制定出【宪法】,确定确定国家制度,国家机关,以及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然后再制定【刑法】、【民法】等其他专业法律,制定出一部,就应用一部,如果没有的,仍然还是依旧【大明例律】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