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宝钞看明代商品赋税的失败(一)
��三十。)。经群臣讨论,成祖准行:大口月配盐1斤,纳钞1贯,小口折半,称“盐钞”。不过,由于乡村小民得钞不易,可纳米配盐,称“盐米”。

  2增收门摊税。明人说,“若门摊一节,……只税店面”。可见门摊税指的是店面税,它不同於三十税一的交易税,於明初就已存在。洪熙元年下令增收门摊税40倍。宣德元年以增收40倍太重,降为增收5倍,并规定只在顺天、应天等府以及除云南、贵州之外的各行省中33个“商贾所集之处”城市增收。此外,宣德四年六月又一举增征四种税。

  3开征蔬地果园种植税。规定南北二京军民种植蔬果货卖者,蔬菜地每月亩纳钞300贯,果树每10株岁纳钞100贯。八月,此税种推及广东、浙江、江西、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等地,但税额稍减。宣德六年又将蔬菜地种植税减半。4增收塌房、库房、店舍税,每间每月纳钞500贯。同年,对油坊、磨坊、砖瓦窑、木植场、裱褙铺、车院店等征收数额不等税钞。宣德六年以后,税额有所降低。正统十四年塌房等税每间每月降至400贯。

  5开征驴车、骡车运输税。凡受雇装载货物车辆,每辆岁纳钞200贯。七月,还开征牛车、小车运输税。此后,车辆运输税增减不时。

  6设钞关,征船料。在从北京至南京的运河沿线的主要城镇霍县、临清、济宁、徐州、淮安、扬州和南京上新河设立七个钞关,征收船料。规定七钞关间的每一航段,过往船只每百料征钞100贯。南北两京直航者每百料征500贯。此后,运河和长江沿岸各钞关时有废置。据成化十六年户部报告,各钞关年征钞约2400万贯,即480万锭。

  7罚钞。除上述增税措施外,还有各种名目的罚钞。如永乐二十二年十月,颁布私宰耕牛十倍罚钞令。宣德元年十月,实施笞、权罪赎钞法。同时又宣布罚钞赎脏例,金每两赎钞8万贯,银每两赎钞2000贯,铜、锡、铁、铅、丝、罗、棱、官棉布等各有赎钞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