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犯罪及预防
��们一种合作精神。此外,罪犯里面,还有不少是私生子,他们无法获得正常孩子那样的对待,自幼在感情上缺失,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社会兴趣的发展。
一些被遗弃的孩子在长大后,去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尤其是当他们觉得没有人需要自己,并巴不得抛弃自己时。同时,我在罪犯里还常会发现不少相貌丑陋的人,而且这种情况常被一些人证明遗传在犯罪里的作用。也许这个说法有一些道理,我们不妨想一想,假如孩子从小的时候,因为自己的相貌不佳,而被人们取笑,这些幼小的心灵会怎么想!
可见,孩童时期,若受到一定社会伤害,就会让这些孩子产生一些反抗社会、敌视社会的倾向,这种情感甚至影响孩子的一生。当然,我们在罪犯里面也常会发现相貌很好的人。这样的话,就再次显露出用遗传因素解释犯罪是不可取的。
事实上,这些相貌俊好的罪犯有不少是被宠坏的孩子。由于长时间在社会兴趣上的缺失,使得他们逐渐以自我为中心,难以考虑到别人的感受。
犯罪问题的解决之道
我们最后要解决的问题是,应该怎样帮助罪犯过上正常的生活,以及如何预防犯罪?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在前面已经总结了出来,那就是培养他们的合作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对社会产生兴趣。除此以外,没有更好的办法。
我们可以想见,假如我们不能使罪犯对人类的福利产生兴趣,假如我们不能使罪犯对别人产生兴趣,假如我们不能教会他们怎样与别人合作,不能教会他们通过走正道、与别人合作,来达成自己期望的目标,那么我们的一切努力都将白费。
所以,我们现在已经知道应该怎样治疗犯罪问题了,那就是:我们必须教会他们怎样与人合作。如果不能这样,而只是单纯地去监狱看看他们,那是不会起到什么效果的。很多事实可以证明,家人到监狱里看了这些罪犯后,由于未能帮助他们怎样提高合作能力,于是,这些罪犯出狱后,可能还会再度入狱。
基于此,我认为,在没有教会罪犯必要的合作能力以前,仅因为刑满就释放,那么他们再度进入社会后,只会给社会增加更大的危害。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他们还没有为正常的社会生活做好准备,我们又能怎样帮助他们呢?其结果,只能让他们重操旧业,重走犯罪道路。
实际上,想办法提升罪犯的合作能力,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在对待他们时,我们不可以简单、粗暴地对待他们,也不能奢望空洞地说教就可以使他们痛改前非。因为他们的犯罪生活方式形成很长时间,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好改变。如果要真正地改变他们,我们只有找到其思维方式的根源才行。
比如说,我们要找到他从什么时候开始失败,从什么事情上失败,并找出这些失败的情景。我们要知道的是,人们的主要个性特征早在四五岁时便已形成。所以,我们要纠正他们的犯罪思维,就要帮助他们理解那些早期错误的含义,找到其最初生活观的痕迹。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重新认识自己,重新认识生命。
1.无效的体罚。
我要再次说明的是,体罚对罪犯是无效的。这种做法只能加重罪犯对这个社会的敌意,即使他一度表现驯服,也不过是在强权下保全自己的反应罢了一旦时机成熟,他仍会兴风作浪。这种情况,或许在罪犯上学的时候,就出现过,比如说,他由于没有学过合作,因此表现很差,或在班里表现糟糕,结果受到斥责和惩罚。
假如这样的话,我们还能鼓励他再去与别人合作吗?他只会更加敌视这个环境,并更加讨厌这个学校。同样,我们不妨试想,假如我们自己生活在这样�
一些被遗弃的孩子在长大后,去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尤其是当他们觉得没有人需要自己,并巴不得抛弃自己时。同时,我在罪犯里还常会发现不少相貌丑陋的人,而且这种情况常被一些人证明遗传在犯罪里的作用。也许这个说法有一些道理,我们不妨想一想,假如孩子从小的时候,因为自己的相貌不佳,而被人们取笑,这些幼小的心灵会怎么想!
可见,孩童时期,若受到一定社会伤害,就会让这些孩子产生一些反抗社会、敌视社会的倾向,这种情感甚至影响孩子的一生。当然,我们在罪犯里面也常会发现相貌很好的人。这样的话,就再次显露出用遗传因素解释犯罪是不可取的。
事实上,这些相貌俊好的罪犯有不少是被宠坏的孩子。由于长时间在社会兴趣上的缺失,使得他们逐渐以自我为中心,难以考虑到别人的感受。
犯罪问题的解决之道
我们最后要解决的问题是,应该怎样帮助罪犯过上正常的生活,以及如何预防犯罪?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在前面已经总结了出来,那就是培养他们的合作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对社会产生兴趣。除此以外,没有更好的办法。
我们可以想见,假如我们不能使罪犯对人类的福利产生兴趣,假如我们不能使罪犯对别人产生兴趣,假如我们不能教会他们怎样与别人合作,不能教会他们通过走正道、与别人合作,来达成自己期望的目标,那么我们的一切努力都将白费。
所以,我们现在已经知道应该怎样治疗犯罪问题了,那就是:我们必须教会他们怎样与人合作。如果不能这样,而只是单纯地去监狱看看他们,那是不会起到什么效果的。很多事实可以证明,家人到监狱里看了这些罪犯后,由于未能帮助他们怎样提高合作能力,于是,这些罪犯出狱后,可能还会再度入狱。
基于此,我认为,在没有教会罪犯必要的合作能力以前,仅因为刑满就释放,那么他们再度进入社会后,只会给社会增加更大的危害。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他们还没有为正常的社会生活做好准备,我们又能怎样帮助他们呢?其结果,只能让他们重操旧业,重走犯罪道路。
实际上,想办法提升罪犯的合作能力,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在对待他们时,我们不可以简单、粗暴地对待他们,也不能奢望空洞地说教就可以使他们痛改前非。因为他们的犯罪生活方式形成很长时间,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好改变。如果要真正地改变他们,我们只有找到其思维方式的根源才行。
比如说,我们要找到他从什么时候开始失败,从什么事情上失败,并找出这些失败的情景。我们要知道的是,人们的主要个性特征早在四五岁时便已形成。所以,我们要纠正他们的犯罪思维,就要帮助他们理解那些早期错误的含义,找到其最初生活观的痕迹。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重新认识自己,重新认识生命。
1.无效的体罚。
我要再次说明的是,体罚对罪犯是无效的。这种做法只能加重罪犯对这个社会的敌意,即使他一度表现驯服,也不过是在强权下保全自己的反应罢了一旦时机成熟,他仍会兴风作浪。这种情况,或许在罪犯上学的时候,就出现过,比如说,他由于没有学过合作,因此表现很差,或在班里表现糟糕,结果受到斥责和惩罚。
假如这样的话,我们还能鼓励他再去与别人合作吗?他只会更加敌视这个环境,并更加讨厌这个学校。同样,我们不妨试想,假如我们自己生活在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