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犯罪及预防
然无法与别人合作。如果我们希望这样的人离开学校后,能在社会上做份正当的工作,无异于让一个没有学过地理的人去参加一场地理考试,还要求他考个好成绩一样。实际上,假如这样的话,他们要么交废卷,要么交白卷。

  再次,就是关于爱情和婚姻的问题。诚然,甜蜜的爱情需要彼此共同经营与合作。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半数以上罪犯在入狱或被拘留前,都有性病。这意味着,他们仅想轻松地解决爱情问题,把爱情对象视为一种财产。他们甚至认为爱情可以花钱买到,对他们来说,性生活就是对爱情的占有,这不过是占有别人的方式,而非确立终身关系的一部分。所以,我们也就难怪听到犯人这样说:“如果我不能得到一切,活着还有什么意思?”

  假如一个人在所有生活问题中都缺乏合作精神,那么对他的健康成长而言,显然是个大问题。实际上,我们无时无刻不在进行合作。一般情况下,我们合作能力的程度强弱,会从我们的日常言行中看出来。如果我们留意的话,就可以发现,罪犯的言行举止总是异于常人。他们总会有一种与众不同的语言,仿佛他们的智力在发展上受到了某种阻碍。

  通常情况下,我们赋予语言一种共性,从而使得大家都可以交流。而罪犯却显然不是这样,他们有自己的方式,也有自己的推理。他们的这种风格可以从他们对世界的解释中看出来。实际上,他们并不愚笨,智力上也不迟钝。假如我们认同他们追求的优越感目标,就可以看出来,他们采取的方式原来是“至情至理”。

  比如,我们还听到一些犯人说:“我看到他穿着一条好看的裤子,可我却没有,于是我就干掉了他,得到了那条好看的裤子。”假如我们认同他们的这种欲望是合理的,而且不需要自己以某种有益的方式来争取就可以得到,那么,他的这种行为看起来就仿佛是合理的。当然,基于这样的欲望而采取的行为,显然不是正当的常识。

  我最近还看到一个发生在匈牙利的案件,也就是有一群妇人被控诉通过投毒犯了不少谋杀罪。其中一个妇人说:“我儿子患病,不能工作,害得全家人都得照顾他,为此拖得全家很疲惫,我只好毒死他,对他来说是个解脱,对全家来说,也可以获得安宁。”事实上,当一个人在这种情况面前,已经拒绝合作了,那么,她还能做什么呢?

  假如从这个妇人的角度来看,她的行为仿佛是合理的。实际上,这是她以及相似的罪犯对生活的一种误读,从而做出了错误的行为。

  早期合作的影响

  我们知道了,犯罪的根源在于合作精神的缺失。那么,我们接下来看在哪些具体的情境下,合作归于失败。

  1.家庭环境的影响。

  不可否认,孩子在合作上的失败,很大原因要归咎于父母。或许是母亲缺乏经验,拒绝孩子与自己合作;也可能母亲表现得仿佛自己不会犯错,也拒绝别人的帮助;还有可能她本身不会与别人合作,使得孩子也不会与别人合作。

  我们在那些关系紧张,或破裂的家庭里,常会看到孩子的这种合作精神并未得到充分发展。实际上,孩子与母亲的联系是第一次同别人获得联系,可母亲却不愿把孩子的社会兴趣扩展到孩子的父亲、其他孩子与其他人身上。这样的话,孩子的合作精神在早期就受到阻遏。

  还有一种情况是,孩子从小就觉得自己是家里的中心人物;可在自己三四岁的时候,家里又来了一个孩子,于是,他不再是家里的中心。这可能是孩子在成长中的第一次挫败,他有种被篡位的沮丧。为了显示自己曾经是中心,同时表达自己对处境改变的不满,他开始拒绝与母亲合作,也拒绝与弟弟妹妹在一起玩耍,甚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