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一些搏击类的专业知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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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2.10按照规则的要求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和护具。

  5.3.3场上裁判员

  5.3.3.1严格执行规则,公正裁判。

  5.3.3.2检查场上运动员的护具,保证安全比赛。

  5.3.3.3用口令和手势指挥运动员进行比赛。

  5.3.3.4根据规则赋予的权限判定临场比赛的有关事宜。

  5.3.3.5宣读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

  5.3.3.6宣布每场比赛结果。

  5.3.4边裁判员

  5.3.4.1根据规则记录运动员的得分。

  5.3.4.2每场比赛结束后在记分表上签名并保存,以备检查核实。

  5.3.5计时、记录员

  5.3.5.1赛前认真填写每对运动员记录表。

  5.3.5.2参加称量体重并将每名运动员的体重填入每场比赛的统计表。

  5.3.5.3根据台上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记录运动员被警告、劝告、强制读秒的次数。

  5.3.5.4记录并计算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确定胜负后报告裁判长。

  5.3.5.5赛前检查铜锣、计时钟、核准秒表。

  5.3.5.6负责比赛、暂停、局间休息的计时。

  5.3.5.7每局赛前5秒钟鸣哨通告。

  5.3.5.8每局比赛结束鸣锣通告。

  5.3.6现场医务监督

  5.3.6.1审核运动员《体格检查表》。

  5.3.6.2配合兴奋剂检测人员检查运动员是否使用违禁药物。

  5.3.6.3负责赛前对运动员进行体格抽查。

  5.3.6.4负责临场伤病的治疗与处理。

  5.3.6.5负责因犯规造成运动员受伤情况的鉴定。

  5.3.6.6负责竞赛中的医务监督,对因伤病不宜参加比赛者,应及时向裁判长提出停止比赛的建议。

  第六章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

  6.1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设主任1名委员2名或4名。

  6.2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及有关规定

  6.2.1仲裁委员会在竞赛管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受理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对裁判人员有关违反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申诉。

  6.2.2接到申诉后,应即时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立即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6.2.3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应立即进行处理。

  6.2.4根据申诉材料提出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复审录像,进行调查。召开仲裁委员会讨论研究。开会时可以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但其他人员无表决权。仲裁结果必须经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6.2.5作为复审的录像只能是仲裁录像,不得以其他录像作为仲裁依据。

  6.2.6仲裁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人员具有关联关系时,应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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