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一些搏击类的专业知识(一)
次。
3.6.4.3一方受罚失分达6分时,判对方为胜方。
3.6.4.4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当场的比赛资格,并视情况给予禁赛处分。
3.6.4.5运动员因非故意的犯规致使对方受伤不能继续进行比赛,取消当场比赛的资格。
3.6.4.6运动员因对方犯规受伤,有继续比赛的能力而诈伤,经现场医务监督确诊,取消当场的比赛资格。
3.6.4.7运动员局间休息时吸氧,取消比赛资格。
3.6.4.8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取消比赛资格,并处禁赛两年。
第四章分数记录、胜负与名次
4.1比赛的局数
4.1.1每场比赛共进行5局(连续进行两场比赛时,可安排进行3局的比赛)。
4.1.2每局比赛之间休息1分钟。
4.2分数记录
4.2.1边裁判员应如实记录双方运动员的得分数。
4.2.2每场比赛的基准分为100分,每场比赛结束后,得分多的运动员可得100分,另一方运动员应得比100分少的分数。
4.2.3计算分数的具体方法:
4.2.3.1每一局比赛结束后,由记录员收集边裁判员的记录表,按得分标准统计双方运动员得分。
4.2.3.2计算每场比赛双方运动员的得分总和及得分的差额。
4.2.3.3用100减去得分差额的得数,即为不占优势方的运动员得分。
4.2.4相等分数的处理:如果最后得分相等,加赛一局,加赛一局得分仍相同,根据下列次序判定如下一方为胜方:
4.2.4.1体重较轻;
4.2.4.2在比赛中处于主动地位;
4.2.4.3在比赛中具有较好的进攻技术;
4.2.4.4在比赛中具有较好的防守技术。
4.3分数获胜:在一场比赛结束时,被多数边裁判员判为胜方的运动员应被宣布为胜方。在没有运动员犯规的情况下,如果一名或两名运动员受伤经现场医务监督诊断为不宜继续进行比赛,或两名运动员同时被击倒地而不能继续比赛,边裁判员应计算出每一名运动员到终止比赛时的得分。到终止比赛时得分多的运动员应判为胜方。
4.4优势胜利
4.4.1实力相差悬殊:如果一方运动员被场上裁判员认定为实力相差悬殊,场上裁判员在征得裁判长同意后,可以终止比赛,并宣告对方为优势胜利。
4.4.2击倒对方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受重击倒地,在十秒钟内不能重新比赛,或十秒内站起后明显丧失比赛能力,应立即判对方获胜。
4.4.3因对方被强制读秒获胜:在一场比赛中如果一方运动员被三次强制读秒,到最后一次读秒完毕,场上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立即宣布另一方获胜。
4.4.4因对方被取消资格而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因犯规或诈伤等原因被取消资格。场上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立即宣布另一方获胜。
4.4.5因对方弃权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弃权,应判另一方为胜方。
4.5无胜负中止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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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3一方受罚失分达6分时,判对方为胜方。
3.6.4.4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当场的比赛资格,并视情况给予禁赛处分。
3.6.4.5运动员因非故意的犯规致使对方受伤不能继续进行比赛,取消当场比赛的资格。
3.6.4.6运动员因对方犯规受伤,有继续比赛的能力而诈伤,经现场医务监督确诊,取消当场的比赛资格。
3.6.4.7运动员局间休息时吸氧,取消比赛资格。
3.6.4.8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取消比赛资格,并处禁赛两年。
第四章分数记录、胜负与名次
4.1比赛的局数
4.1.1每场比赛共进行5局(连续进行两场比赛时,可安排进行3局的比赛)。
4.1.2每局比赛之间休息1分钟。
4.2分数记录
4.2.1边裁判员应如实记录双方运动员的得分数。
4.2.2每场比赛的基准分为100分,每场比赛结束后,得分多的运动员可得100分,另一方运动员应得比100分少的分数。
4.2.3计算分数的具体方法:
4.2.3.1每一局比赛结束后,由记录员收集边裁判员的记录表,按得分标准统计双方运动员得分。
4.2.3.2计算每场比赛双方运动员的得分总和及得分的差额。
4.2.3.3用100减去得分差额的得数,即为不占优势方的运动员得分。
4.2.4相等分数的处理:如果最后得分相等,加赛一局,加赛一局得分仍相同,根据下列次序判定如下一方为胜方:
4.2.4.1体重较轻;
4.2.4.2在比赛中处于主动地位;
4.2.4.3在比赛中具有较好的进攻技术;
4.2.4.4在比赛中具有较好的防守技术。
4.3分数获胜:在一场比赛结束时,被多数边裁判员判为胜方的运动员应被宣布为胜方。在没有运动员犯规的情况下,如果一名或两名运动员受伤经现场医务监督诊断为不宜继续进行比赛,或两名运动员同时被击倒地而不能继续比赛,边裁判员应计算出每一名运动员到终止比赛时的得分。到终止比赛时得分多的运动员应判为胜方。
4.4优势胜利
4.4.1实力相差悬殊:如果一方运动员被场上裁判员认定为实力相差悬殊,场上裁判员在征得裁判长同意后,可以终止比赛,并宣告对方为优势胜利。
4.4.2击倒对方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受重击倒地,在十秒钟内不能重新比赛,或十秒内站起后明显丧失比赛能力,应立即判对方获胜。
4.4.3因对方被强制读秒获胜:在一场比赛中如果一方运动员被三次强制读秒,到最后一次读秒完毕,场上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立即宣布另一方获胜。
4.4.4因对方被取消资格而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因犯规或诈伤等原因被取消资格。场上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立即宣布另一方获胜。
4.4.5因对方弃权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弃权,应判另一方为胜方。
4.5无胜负中止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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