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条主义产物-中国富农
北等地在乡地主也多以雇工经营为主,如满铁90-940年代调查之个自然村中,40户经营地主,出租土地者仅5家,大多都是自耕或雇人耕种。[74]

  在中国不仅雇工者未必是富农,就是所谓富农也未必雇工。调查资料显示,中国不少地方的所谓富农或者并不雇工,或者很少雇工,其自耕以外的收入,往往都是像小地主一样出租土地而来。

  据建国初的一项统计资料,靠出租土地谋利的富农在河南约占富农总户数的0%以上,出租土地达到他们所有土地的5%左右;湖北、湖南、江西省50%,甚至高达66%的富农,出租了其40%左右的土地。[75]另外,如前述安徽皖南县市6个典型村的统计,富农出租土地达所占土地的669%,超过半数还多。安庆专区个乡调查,富农出租土地多数都超过40%。阜阳专区出租土地的富农达富农总户数的70-0%,出租面积达富农所有土地的244%。[76]福建福州鼓山区调查,该区商品作物不发达村庄的富农,因为“雇工经营对他们没有什么好处,于是他们就拿自己家庭劳动力所能耕种之外的土地出租给人家”,故他们“出租的土地往往大于他们自己经营的面积”。即使是商品作物较发达的村庄,富农家庭一般也是采取包租的办法,把土地包给贫雇农耕种。古田、晋江等县的典型村调查也显示,因为雇工耕种的费用高于出租土地的收入,因此,富农基本上都不使用雇工,而是将大半土地出租获取地租。[77]四川达县罗江乡二、四村调查,荥经县鹿鹤乡调查,富农也基本上都是出租取利,最多者出租土地占其所有土地的95%。[7]

  由此可知,共产国际当年关于中国的富裕农民多半类似于中国的小地主的说法,并不为过。问题是,这些既不雇工,也不经商,与资本主义经营几乎挂不上勾,纯粹类似于小地主的劳动农民,何以就成为“农村资产阶级”了呢?

  说到底,苏联式的所谓“富农”的标准,在中国并不适用。在中国,所谓“富农”,其实不过是由劳动农民向小地主蚕变过程中的一个蛹化阶段而已,[79]它和中国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前途并无多少联系。有关这种情况,事实上中国的**人也非常明白。这也是为什么,他们早先开始接受这一概念时,就注意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从不特别强调其资本主义剥削的性质和特点。

  如**90年最早对富农这一概念的解释就是:“有余钱剩米放债的”。以他为书记的红四军前委与闽西特委随后发布的文件更明确规定:凡“自己耕种同时有多余土地出租的”;或“土地劳力两俱充足,每年有多余粮食出卖或出借的”,或“雇佣工人耕种的”农民,均可划为富农。[0]

  但如此解释不可避免地会把所有稍有经营能力的农户统统列入到要打击的对象之中。如两三个月后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就把农民中间一切有雇工、出租耕牛,包括做粉干蒸酒卖钱的农户,都归入富农之列。并且对有类似行为的部分中农及贫农,也明令要特别注意。说是因为他们“虽然目前还未成为富农,但他们却含有或多或少的富农的剥削,因此脑子里也有富农的幻想与企图。”

  其实,雇工、出租、借贷、经营小买卖等等,原本只是农村生产经营和农民日常生活的不同手段而已。无论雇与出雇,租与出租,借与出借,买与卖,都只是一种经济行为,依照的是通行的社会交易规则,并不能简单地定义谁剥削了谁。[2]无论穷富,均可能发生。比如,因为自然条件等种种环境关系,一般农户也未必没有余粮剩米出卖或出借。若因为有余粮剩米出卖或出借,就定为剥削,自然会造成极大混乱,乱打乱划势不可免。

  因为标准太过混乱,为加以规范,9年0月0日,中华苏维埃政府曾发布了一个特别着重针对划分富农成份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决定。决定明文规定:“劳动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