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章 责任边际与公私法理
�产有什么不一样?私田凭什么要把产出交给朝廷呢?

  我缴税是只付出义务啊,我的权利在哪里?

  大清征收田赋,税收,摊派徭役,依据在哪里?就因为大清是朝廷,有统治权,有军队,那朝廷不就是奴隶主么?

  奴隶哪来的私人财产?奴隶主背书的私人财产?那奴隶主不想背书的时候,对奴隶不还是生杀予夺?让奴隶把房扒了,奴隶不扒?

  这个问题解释不清,人民觉醒度一旦上升,就有波士顿倒茶事件,就有美国十三州独立。

  真正私人财产与权力义务的责任边际界定,要到一堆物权法案出炉之后了。

  你对私人财产征税的依据在哪里?收本社区的地产税,仅用于本社区的警局与社区学校?嗯,这个提案允许上会表决,一表决,同意了,才可以征税!

  不同意,不能收,美国很多社区甚至城市,警察局,消防局一概没有,连政府都不要的。一个镇子,问镇长在哪?没镇长。一个城市,问市政府在哪?没有市政府。

  不是喊两嗓子“私人财产不可侵犯”,“风能进,狗能进,国王不能进”,就有私人财产与自由这种东西了,国王不让进,国税局的能进么?

  你的法律依据在哪里?谁在为法律的执行背书?权利与义务的责任边际在哪里?

  我给你民主了,拿好,你有民主了!

  随便街上拉一百个人,有两个能说出一样的民主形式与执行情况么?

  这是什么东西?这不是法学的权利义务语言,这是土著的语言,就是英国,荷兰,瑞典的东印度公司,与印度各土邦,与莫卧儿帝国打交道的语言。

  与拿玻璃球,从印第安酋长手里换曼哈顿,没有任何不同,澳门不就是这么换来的么?

  因为跟没有法学概念的对象解释什么是条约,什么是权力义务,白费功夫。

  美国一个代表,与荷兰东印度公司签署一个有关爪哇,印度尼西亚的主权与贸易框架条约,和与一个菲律宾总司令签署的一个有关菲律宾问题的备忘式声明。

  前者可以执行一百年,后者没有任何法律效应,不用撕毁,本身就无效的。

  这个时代不承认人与人的平等,只有见客下菜。

  你是文明人,我们用文明人的规矩。你是土著,我不可能用对待文明人的方式,去对待土著。

  不单是歧视的问题,是不这么办怎么办?跟土著解释什么?那怎么可能解释的清?自己猜去吧。

  “您是指,我们谈判的范畴,将是私人物权下涉及主权的归属?”

  荷恩的神情严肃了一些,荷兰东印度公司voc是七人董事会制度,他就代表七个小矮人之一。

  由于涉及尼德兰七省联盟议会的有关贸易,铸币,外交,组建军队,发动战争等一系列相关授权与荷兰主权权利让渡。

  一旦荷兰东印度公司签署正式条约,就等于荷兰自动背书了。

  荷兰实际是没有政府的,只有皇室与议会,它是联合王国,叫尼德兰与印度尼西亚联邦,加勒比海都有尼德兰的邦。

  尼德兰就是低地国家的意思,不光荷兰,还包括比利时,卢森堡。这一区域实际是德语区,荷兰语就是德语。

  由于德语区不重视海权,汉萨联盟等只是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