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四一、慈母手中线,严父笔中情(2)
��深圳田面村的一个工厂观察了15分钟而制定出一个绩效挂钩的《满负荷工作法》和《辅料厂关于完善生产管理,鼓励超产保质的方案》。不到一年,该方案不胫而走,成为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佛山、南海、深圳等地)五家同类工厂争相实施的管理规范。
回想该方案执行之初阻力不小,该厂一个大学硕士毕业的管理员不情愿地问我:“你在我们厂房里呆了15分钟写出的东西就那么管用?”
我说:“你已经在厂里管理了半年了,依你看,要呆多久才能搞出管用的东西?”
她红着脸、怏怏地不敢再说话。
你知道“挽狂澜于既倒”的含义吗?我在深圳市民银行(含金融服务社)工作期间,曾牵头参与协调了近十个复杂的金融诈骗疑案的处理应对工作,其中有中央政法委批示“要严肃查处”的贷款本息金额超过两亿元的“安延、岸尾公司贷款案”,有牵涉面既深且广的跨省专案“贵州招商(深圳)公司和深圳泰山公司抵押贷款案”,有离奇的“深圳雄鹰工贸公司贷款2700万用3000万假存单质押案”,有牵涉深圳多家银行的“深圳建华公司小车营运牌重复抵押贷款案”,有“皇龙酒店系列贷款及抵押物被分割案”,有纠缠了数年、造成广泛影响的“宝安福利床业公司涉嫌贷款诈骗案”;还有像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三八股份公司贷款抵押无效纠纷案,等等。历时四年,牵头接待和受理包括中央纪委暨北京市纪委、兄弟省市检察、侦查机关以及深圳市公、检、法机关的调查询问不下30次。
这种一方以单位利益为依托被动应付,并经常被人怀疑是既得利益者的当事人与同案人,而另一方则借助政法机关的公权力,间中或许夹杂办案人员情感和利益的博弈与较量,是一次次凶险复杂的碰撞过程。个中体会,可以用海上踏浪来形容。
现就以1998年宝安区有关部门框定的所谓宝安“四大诈骗案”中涉及我行的最小金额的贷款纠纷案来折射我的工作环境。
1994年12月27日,宝安一家私营企业——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以宝安工业村的三栋房产作抵押,向我行申请贷款350万元,经信贷员欧忠诚、刘爱华到工业村调查,经包括我在内的三级审批,并到宝安区公证处、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贷出320万元。到期后该企业无力归还,银行遂于1997年起诉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1997年11月3日判我行胜诉,工业村要以抵押房产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工业村不服,一方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并提出该案是诈骗案。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省高院明确指出:该案合同“内容合法,手续完备,而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至于陈连平是否构成诈骗的问题,不是本案审理的范畴,本院不予处理。”另一方面,工业村在省里召开党代会期间组织村民集体上访,引起省、市高度关注。这样,区政法部门当作维护一方稳定的大事,以刑事案立案并实行公、检、法联合办案。于是,各种手段出来了:该公司法人代表陈连平被收押,用特殊手段获取证词。我行经办贷款的四人,也分别做了询问笔录。
更为离奇的是:1998年8月16日,被公安局收押的陈连平竟用专用信纸写给我一封信,由陈连平爱人送来,信中说:“到了公安局我才听人说,你跟金融服务社总经理庄宇瓜分了我支付的70多万利差,你得了25万元。你得的那一部分要给回我,我就保你无事。”云云。
看了信后,我联想到1998年6月16日应约到公安局交谈贷款经过,经办干警闪烁其词称我是“客家精英”、“有两个胆”,和他们事后多次对贷款经办人员的无礼纠缠,我觉得有人出于某种目的(如认定贷款非法)在演戏。从1998年5月4日至1998年6月24日公安干
回想该方案执行之初阻力不小,该厂一个大学硕士毕业的管理员不情愿地问我:“你在我们厂房里呆了15分钟写出的东西就那么管用?”
我说:“你已经在厂里管理了半年了,依你看,要呆多久才能搞出管用的东西?”
她红着脸、怏怏地不敢再说话。
你知道“挽狂澜于既倒”的含义吗?我在深圳市民银行(含金融服务社)工作期间,曾牵头参与协调了近十个复杂的金融诈骗疑案的处理应对工作,其中有中央政法委批示“要严肃查处”的贷款本息金额超过两亿元的“安延、岸尾公司贷款案”,有牵涉面既深且广的跨省专案“贵州招商(深圳)公司和深圳泰山公司抵押贷款案”,有离奇的“深圳雄鹰工贸公司贷款2700万用3000万假存单质押案”,有牵涉深圳多家银行的“深圳建华公司小车营运牌重复抵押贷款案”,有“皇龙酒店系列贷款及抵押物被分割案”,有纠缠了数年、造成广泛影响的“宝安福利床业公司涉嫌贷款诈骗案”;还有像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三八股份公司贷款抵押无效纠纷案,等等。历时四年,牵头接待和受理包括中央纪委暨北京市纪委、兄弟省市检察、侦查机关以及深圳市公、检、法机关的调查询问不下30次。
这种一方以单位利益为依托被动应付,并经常被人怀疑是既得利益者的当事人与同案人,而另一方则借助政法机关的公权力,间中或许夹杂办案人员情感和利益的博弈与较量,是一次次凶险复杂的碰撞过程。个中体会,可以用海上踏浪来形容。
现就以1998年宝安区有关部门框定的所谓宝安“四大诈骗案”中涉及我行的最小金额的贷款纠纷案来折射我的工作环境。
1994年12月27日,宝安一家私营企业——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以宝安工业村的三栋房产作抵押,向我行申请贷款350万元,经信贷员欧忠诚、刘爱华到工业村调查,经包括我在内的三级审批,并到宝安区公证处、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贷出320万元。到期后该企业无力归还,银行遂于1997年起诉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1997年11月3日判我行胜诉,工业村要以抵押房产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工业村不服,一方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并提出该案是诈骗案。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省高院明确指出:该案合同“内容合法,手续完备,而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至于陈连平是否构成诈骗的问题,不是本案审理的范畴,本院不予处理。”另一方面,工业村在省里召开党代会期间组织村民集体上访,引起省、市高度关注。这样,区政法部门当作维护一方稳定的大事,以刑事案立案并实行公、检、法联合办案。于是,各种手段出来了:该公司法人代表陈连平被收押,用特殊手段获取证词。我行经办贷款的四人,也分别做了询问笔录。
更为离奇的是:1998年8月16日,被公安局收押的陈连平竟用专用信纸写给我一封信,由陈连平爱人送来,信中说:“到了公安局我才听人说,你跟金融服务社总经理庄宇瓜分了我支付的70多万利差,你得了25万元。你得的那一部分要给回我,我就保你无事。”云云。
看了信后,我联想到1998年6月16日应约到公安局交谈贷款经过,经办干警闪烁其词称我是“客家精英”、“有两个胆”,和他们事后多次对贷款经办人员的无礼纠缠,我觉得有人出于某种目的(如认定贷款非法)在演戏。从1998年5月4日至1998年6月24日公安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