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对官吏的选拔任用二
��、瘦、不谨。

  考满与考察有共同点也有不同处。

  考满是对官员任职期满总考核。“论一身所历之俸”,根据官员的职掌进行考核,以决定其升降,三年为初考,六年为再考,九年为通考。除此之外,还有杂考,或一二年考一次,或六年、九年考核一次。

  朱元璋在开国之初,即注意到了对官员的考绩。洪武十一年(1378年)朱元璋令吏部考核朝觐官。他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奖惩办法。对于称职而无过的官员,“赐坐而宴”。有过错但称职的官员为中等,赐宴但无座位,有过而不称职者为下等,既不赐宴也不立座,令其站立门外,待宴者完毕走后,方依次离开。这是明代“朝觐考核之始”。这种特殊的考核奖惩方式对于官员们来说,无疑是一巨大刺激。

  以后,官吏考绩制度逐步形成,京官六部五品以下,由各部门长官负责考绩,“察其行能,验其勤怠。”京官四品以上及近待官、御史、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盐运司五品以上,“任满黜陟,取自上裁。”其他入流品及杂职官,九年任满,由吏部考核,依照官例决定其升降。有特殊成缋的,则由皇帝决定升降。

  考察分京察与外察。专对京官的考察称为京察,每六年举行一次。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别致仕、降调、闲住为民者有差。

  对于京外官员的考察称为外察。自弘治年开始,外官三年一朝觐,“察典随之”。州县将每月官员考核情况上报于府,知府再据此进行全府考核,岁末把考核结果上报布政司。第三年巡抚、布政使进行总考核,造册具报朝廷。“丽以八法”,称为大计。大计始于明。受大计处分的官员,永不叙用。

  明代考绩制度在其初期得到较好的坚持。朱元璋曾亲眼目睹了元朝的吏治黑暗。官员腐败不堪,导致各地农民大起义,最终灭亡。所以,朱元璋当了皇帝,就十分重视整顿吏治、建立了自己的考绩制度。对于为政清廉的官员,他破格提拔重用。对于违纪官员,不管其职位多高,都予以严厉惩罚。当然,有些惩罚手段也是比较残忍的。到了后来,这些惩罚手段成为处治正直官员的依据。随着吏治的腐败,贪官污吏则通过考绩得到提升,而廉洁官员则受到打击。明王朝的吏治也同其他朝代一样,由清明走向黑暗,最后灭亡。

  六、俸禄

  同整个官吏制度一样,明代的俸禄制度也是在洪武时期形成的,洪武十三年(1381年),重新修订内外文武百官俸禄标准。官吏俸禄实行禄米与宝钞制度。正一品年禄米1000石,钞300贯,从正一品至从四品,年禄米依次递减100石,钞则都是300贯。正五品米220石,钞150贯,从五品米170石,钞150贯,正六品米120石,钞90贯;从六品米110石,钞90贯,正七品100石,钞60贯;从七品米90石,钞60贯;正八品米75石,钞45贯;从八品米70石,钞45贯;正九品米65石,钞30贯,从九品米60右,钞30贯。

  未人流吏员的俸禄只有米无钞。不同品级官署的吏员,职务不同,其禄米也不相同。高者月禄米25石,低者l石。州学正,月禄25石,县教谕、府州县训导月禄米2石。内外官署提控、案牍、州吏目、县典史禄米均3石。杂职人员如仓、库、场、司、局、批验所大,使月禄米3石,副使月禄米25石,河泊所官月禄米2石,阐坝官月禄米15石,宦官月禄米l石。

  洪武二十五年(1393年),朱元璋重新修订官吏禄米标准。正一品月禄米87石,年禄米1044石,从一品月禄米74石,年禄米888石;正三品月禄米61石,年禄米732石,从二品月禄米48石,年禄米576石,正三品月禄米35石,年禄米420石,从三品月禄米26石,年禄米312石,正四品月禄米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