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九章 关于民主的争论
�拥有金钱、人才、宣传组织能力。一边是阴谋策划,一边是蒙在鼓中。突然要表决,自然后者要吃亏。

  即使如此,宪法通过也很困难。马萨诸塞商人向造船厂工人保证,只要通过新宪法,就增加造新船数量。于是工人转而支持宪法通过。

  加上当年冬天异常寒冷,农民不愿意到城市投票。最后只有四分之一的成年男子参加投票,整个16万参加投票人中赞成者不到10万人。即成年男子(也就是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六分之一。这就是说,著名的美国联邦宪法投票率只有25%,最后是全体公民的%的人投票赞同后被通过的。%的人,虽然不叫“一小撮”,但说成是“极少数”总不为过。

  1787年费城的那些律师们设立的三权分立是为了保障富人的权利不受穷人损害,是为了不放心一旦穷人真的利用联邦民主重新占据上风,并再次侵害富人权利的。他们都声称三权分立是防止独裁,保障大多数人利益的有效措施。

  “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从而使他们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受不同的感情和见解的支配。管理这各种各样有互相不容的利益集团是现在立法的主要任务。……如果多数人由一种共同的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我们所要探究的重大题目是,维护公益和私人权利免受这种党争的侵害,同时保持民众政府的精神和形式”。

  也就是说,民主的弊病在于它有存在使多数的穷人侵害少数富人权益的可能性。真正的政治艺术在于找到一种既要实现“少数人对多数人统治内容”,又要实现“多数人正在实现统治的形式”。

  汉密尔顿直接就在制宪会议上说:“所有的社会都分成了少数派和多数派。少数派包括富人和出身名门的人士,多数派包括人民大众……应该使少数阶级在政治上享受特殊永久的地位。他们可以组织多数阶级的骚动……人民!人民是一个大野兽!”

  麦迪逊的看法也是这样:“一般生活艰苦……人的数目,一定会超过与贫穷绝缘的人。根据平等选举的原则,政权必然会落入前一种人的手中……应该组织这样的政府,使富裕的少数人得到保护,不受多数人的侵犯”。

  要让多数人看着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伸张自己的权利。但实际上让他们根本不可能得到这样的权利,这个问题虽然提出来了,但操作起来并不容易。但富人的代言人不缺少这方面的智慧。

  也就是说,第一是要把民主权利在联邦范围内进行,使民众难以找到完全一致的利益和口号。

  确实,如果仔细想想会发现确实是这样:在比较小的地域范围中,人的共同利害关系比较清晰。

  其实像美国这样的大国,后来达到上亿人口的国家,多数人意愿的表达以至于形成联合是困难的。麦迪逊等多虑了。共同意愿的信息在美国这样的大国传输和互动是要媒体和媒介的。只要控制住媒体一切远没有美国宪法制订者忧虑的严重。因为媒体总会在富人手中控制的。

  但是毕竟穷人是大多数,这样的简单控制是否有效,也值得怀疑。如果这些措施最终无力制止多数人的代表控制议会,怎么能保障少数富人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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