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部分
�我们不能理解迫使文明沿着这条途径发展并且引起文明对性欲的对抗性的必要性是什么。一定还有某种我们尚未发现的起干扰作用的事实。

  我们称作文明社会的理想要求之一可以作为一个线索。

  这个要求就是“爱邻犹爱己”(thoushaltlovethyneighborasthyself)。

  这一要求是举世皆知的,并且无疑比基督教还要悠久。基督教把它作为最骄傲的主张加以推崇。然而它当然并不十分为人们所熟悉;即使是在各个历史时代它对人类仍然是陌生的。让我们以一种天真的态度来对待这一问题,就像我们是第一次听到它一样,于是我们将抑制不住地产生一种惊奇和困惑的情感。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样做对我们有什么好处呢?但是首先,我们如何达到这一目的呢?它怎么可能呢?我的爱对我来说是某种宝贵的东西,我不应当不加考虑地将它抛出。这种爱使我承担某些义务,为了履行这些义务,我必须准备做出牺牲。如果我爱某一个人,他在某些方面就必须值得我去爱(我在这里不考虑他可能对我有什么用,也不考虑他作为性对象对我有什么可能的重要性,因为这两种关系对于爱我的邻居这一告诫所涉及的情况都无足轻重)。

  如果他在许多方面很像我,以至我在爱他时能够爱我自己,那么他是值得我爱的;如果他是一个比我完美得多的人,从而我在爱他的同时可以爱我自己的理想,那么他也是值得我爱的。再者,如果他是我朋友的儿子,我也必须去爱他,因为如果他遇到什么灾难的话,我的朋友所感到的痛苦也就是我的痛苦——我应当去分担这一痛苦。但是,如果他对我来说是一个陌生人,并且如果他自身并没有什么有价值的东西,或任何对我的感情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东西可以吸引我,那么要我去爱他是很难的。的确,我这样做是错误的,因为我的爱被我自己的亲友珍视为一种我偏爱他们的表示,如果我把一个陌生人和他们同等对待,这对他们来说不公平的。但是如果我去爱他(用那种普遍的博爱去爱他)只是因为他像昆虫、蚯蚓或草蛇一样也是地球上的公民,那么通过我的理性的判断,恐怕他只能分享我的爱的一小部分——而绝不会得到我的爱的全部。如果一个告诫的实施不能够被认为是理智的话,那么庄严地宣布它又有什么意义呢?

  再进一步观察,我发现了更多的困难。一般来说这样一个陌生人不仅不值得我爱,我还必须老实地承认,他更多地引起的是我的敌意甚至憎恨。

  他似乎对我没有一丝爱的迹象,并且对我没有表示丝毫的关心体谅。如果对他有益,他会毫不犹豫地伤害我,他也绝不会问自己他所得的利益是否和他伤害我的程度相当,实际上他甚至不需要去获得什么利益,只要可以满足他的欲望,他就会毫无顾忌地嘲笑我、侮辱我、诽谤我并且向我显示他的优势;他越是感到安全,我就越是感到无依无靠,也就越是肯定他会这样对待我。如果他的行为完全不同,如果他向我表示一个陌生人的关心和克制,我也愿意在任何场合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他,而不顾任何箴言。的确,如果这条庄严的圣训这样说的话:“爱你的邻居就像他爱你自己一样,”

  那么我就不应当对此表示反对了。

  还有第二条圣训,它似乎使我越发不可理解,并且引起我内心更强烈的反感。这就是“爱你的敌人”。然而,如果我仔细考虑这一圣训,那么我觉得把它当作一个更严重的过分要求是错误的;说到底,它与第一条圣训是一回事1。

  我想我现在可能听到一个高贵的声音在告诫我:“恰恰是由于你的邻居不值得你爱,并且相反,他是你的敌人,因此你应当爱他像爱你自己一样。”

  于是我明白了这条圣训不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