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部分
>   这里尤其困难的是避开特定的理想要求,探讨什么是一般意义上的文明。也许,我们可以从解释文明这一成分最初产生时对这些社会关系还将是受个人的随心所欲所支配:也就是说,体格比较强壮的人将根据他自己的利益和本能冲动来决定社会关系。如果这个体格较强壮的人遇到了比他还强的人,后者也会这样做的。当大部分人聚集到一起时,就比单独的个体强壮得多,就可以团结一致对付一切个体。只有在这时,共同的人类生活才有可能。集体的力量被认为是正确的,是得到确认的,它与被诅咒为“蛮力”的个人力量截然相反。个体的力量被集体的力量所代替是文明发展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它的本质在于集体成员限制了他们可能得到的满足,而个体则不知道什么清规戒律。

  因此,文明首先要求公正,也就是要保证法律一旦制定,就不能徇私枉法。这并不表示法律的道德价值。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似乎使法律不再代表一个小集体的意愿,即一个等级或者人类的一个阶层或者一个种族群的意愿,因为这个小集体反过来就像是暴戾的个体一样对待其它的、也许是更多的群体。最终的结果便是所有的人通过牺牲他们的本能创造了法律的规则,没有人可以保留蛮力,除了那些没能加入集体的人以外。

  个体的自由不是文明的恩赐。在文明产生以前,自由的程度最大,尽管那时自由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为个体几乎不能保护他的自由。文明的发展限制了自由,公正要求每个人都必须受到限制。在人类集体中,以渴望自由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是人类对现存不公正的反抗,因此,它可能有助于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它可能与文明一致。但是,它也可能产生于人类原始性格的遗迹中,这种性格还没有被文明所改造;因此,可能成为敌视文明的基础。所以,对自由的渴望被转到反对文明的特定形式和要求或者彻底反对文明的方向上。似乎并非一切影响都能够诱使一个人把他的本性变成白蚊的本性。毫无疑问,人永远要反对集体意志,维护对个体自由的要求。人类斗争的大部分围绕着一个任务,即寻找调节个体的上述要求与群体的文化要求的便利的办法,也就是说,能够带来幸福的办法;涉及到人类命运的问题之一是,这种调节办法是否可以通过文明的某种特殊形式获得,或者这种冲突是否不可以调节。

  通过承认人类共有的感觉是指导我们确定人类生活的文明特性的根据,我们已经对文明的概况有了清晰的了解。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确实没有发现任何异乎寻常的东西。

  同时,我们也小心谨慎,以免陷入偏见之中,认为文明就是完善的同义词,是人类预先注定的通往至善至美境界的道路。

  但是现在,我们提出一个可能把我们引到不同方向的观点。

  我们看到,文明发展是人类所经历的一个独特的过程,我们熟知其中的某些内容。根据文明所引起的人类一般本能特性的变化,我们可以圆满地概括这个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是我们生命的有效利用的过程。这些本能中的一些成份被消耗掉了,被某种其他的东西所取代了。在个体身上,我们称这种东西为性格特征。这个过程的最有代表性的例子是幼儿的g门性欲(analerotism)。

  在幼儿的成长过程中,他们对g门的排泄作用、排泄器官和排泄物的最初兴趣转变为一组特征,即我们所熟悉的吝啬、秩序感和清洁感。虽然这些特性本身大有益处、备受推崇,却仍然可能被强化,直至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形成所谓的g门性格。我们不清楚这种变化是如何发生的,但是,这种发现的正确性是毫无疑问的1。我们已经看到秩序和清洁是文明的重要条件,尽管它们对于生命的重要性与它们适于作为享受来源的性质一样不是非常明显。从这点上说,我们不禁想到文明过程与个体利比多发展过程的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