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部分
emsp; 我们决定从心理生活中兴奋的量的关系来考虑快乐和“痛苦”,而不限于什么方式。按照这样的思路;“痛苦”相当于这种量的增加,快乐则相当于减少。因而我们不能同意在感情的强度与相应的变化之间只是一种简单的关系,至少根据心理生理学的经验,不能同意在它们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比例关系……
事实使我们相信快乐原则在心理生活中的霸权地位。这种假说指出,一部分心理器官力图把存在的兴奋量尽可能降低,或者至少保持不变……快乐原则是从守恒原则推导出来的。在现实中与守恒原则有关的事实也是我们假设快乐原则所必需的。在更详细的讨论中,我们将进一步发现,我们假设的一部分心理器官的这种倾向,可以归为关于稳定倾向的费希纳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形,他把这一原则与快乐—痛苦的感情联系在一起……
第一种情形是在正常发生的情况下检验快乐原则,这是我们非常熟悉的。我们知道,快乐原则以原始的形式作用在部分心理器官上,为了在这艰难的外部世界保存生物体,快乐原则从一开始就是无用的、危险的。在自我的自我保存本能影响下,它被“现实原则”替代了。现实原则并没有放弃最终得到快乐的企图,只是使满足延迟,放弃它的多种可能性,在漫长和迂回的道路上,暂时忍受“痛苦”以达到最后的快乐。但是,快乐原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是性冲动的作用方式,它是难以教化的,会一再地发生,或者通过这些冲动的行为,或者在自我中起作用,它压倒了现实原则而伤害整个生物体。
同时,用现实原则对快乐原则的代替无疑只能解释一小部分而不是大部分痛苦经验。在自我向更加高度协调的组织发展的过程中,在心理器官的冲突与分裂中产生了另一个经常的“痛苦”根源。器官所承受的几乎所有能量都来自天生的本能,但并非都能发展到同一阶段。那些特定的本能或者它们的一部分在不断发生的过程中被证明与其他那些可以融合到自我统一体中的本能的目的和要求是不一致的。于是它们被压抑过程从这个统一体中分裂出去,保留在心理发展的较低阶段,失去了得到满足的可能性。就像对性冲动的压抑那样容易发生。如果它们获得成功,即通过迂回的道路得到直接或替代性的满足,那么这种成功会被自我体验为“痛苦”,否则的话,它会引起快乐……
这里所说的两个痛苦根源仍然无法包括我们痛苦经验的大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人会说的那样,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证明,其他痛苦的存在并没有违背快乐原则的统治地位。我们所体验到的大部分“痛苦”是知觉的,要么是未满足的本能所驱使;要么是外部世界某种东西的作用,这些东西是痛苦的,或者可以在心理器官中引起痛苦的预感,并被心理器官认为是一种“危险”。对于这些冲动要求和危险威胁的反应,是心理器官实际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反应,它可以受到快乐原则或对它加以改进的现实原则的正确引导。因此。似乎没有必要对快乐原则作过分的限制。不管怎么说,正是对于外部危险的心理反应的研究,为这里提出的问题提供了新的材料和疑点。
第四讲 超越快乐原则(2)
二人们早已知道,机械性的严重冲击、火车相撞或者其他威胁生命的事故之后会出现一种情况,叫作“创伤性神经症”……这种创伤性神经症的临床现象有大量与歇斯底里类似的运动症状,但通常被主体明显的痛苦所掩盖了,可能表现为非常广泛的一般虚弱和心理机能的,在这方面很像疑病症或抑郁症……
惊吓、恐惧、忧虑被不恰当地用作同义词,其实它们在与危险的关系中有明显区别。忧虑是对危险的预感,并为此做准备的状态,至于危险是什么并不一定知道;恐惧需要有确定的害怕对象;惊吓则表示没有思想准备而遇到了危险的状态,它强调惊奇的成分。按照我�
事实使我们相信快乐原则在心理生活中的霸权地位。这种假说指出,一部分心理器官力图把存在的兴奋量尽可能降低,或者至少保持不变……快乐原则是从守恒原则推导出来的。在现实中与守恒原则有关的事实也是我们假设快乐原则所必需的。在更详细的讨论中,我们将进一步发现,我们假设的一部分心理器官的这种倾向,可以归为关于稳定倾向的费希纳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形,他把这一原则与快乐—痛苦的感情联系在一起……
第一种情形是在正常发生的情况下检验快乐原则,这是我们非常熟悉的。我们知道,快乐原则以原始的形式作用在部分心理器官上,为了在这艰难的外部世界保存生物体,快乐原则从一开始就是无用的、危险的。在自我的自我保存本能影响下,它被“现实原则”替代了。现实原则并没有放弃最终得到快乐的企图,只是使满足延迟,放弃它的多种可能性,在漫长和迂回的道路上,暂时忍受“痛苦”以达到最后的快乐。但是,快乐原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是性冲动的作用方式,它是难以教化的,会一再地发生,或者通过这些冲动的行为,或者在自我中起作用,它压倒了现实原则而伤害整个生物体。
同时,用现实原则对快乐原则的代替无疑只能解释一小部分而不是大部分痛苦经验。在自我向更加高度协调的组织发展的过程中,在心理器官的冲突与分裂中产生了另一个经常的“痛苦”根源。器官所承受的几乎所有能量都来自天生的本能,但并非都能发展到同一阶段。那些特定的本能或者它们的一部分在不断发生的过程中被证明与其他那些可以融合到自我统一体中的本能的目的和要求是不一致的。于是它们被压抑过程从这个统一体中分裂出去,保留在心理发展的较低阶段,失去了得到满足的可能性。就像对性冲动的压抑那样容易发生。如果它们获得成功,即通过迂回的道路得到直接或替代性的满足,那么这种成功会被自我体验为“痛苦”,否则的话,它会引起快乐……
这里所说的两个痛苦根源仍然无法包括我们痛苦经验的大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人会说的那样,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证明,其他痛苦的存在并没有违背快乐原则的统治地位。我们所体验到的大部分“痛苦”是知觉的,要么是未满足的本能所驱使;要么是外部世界某种东西的作用,这些东西是痛苦的,或者可以在心理器官中引起痛苦的预感,并被心理器官认为是一种“危险”。对于这些冲动要求和危险威胁的反应,是心理器官实际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反应,它可以受到快乐原则或对它加以改进的现实原则的正确引导。因此。似乎没有必要对快乐原则作过分的限制。不管怎么说,正是对于外部危险的心理反应的研究,为这里提出的问题提供了新的材料和疑点。
第四讲 超越快乐原则(2)
二人们早已知道,机械性的严重冲击、火车相撞或者其他威胁生命的事故之后会出现一种情况,叫作“创伤性神经症”……这种创伤性神经症的临床现象有大量与歇斯底里类似的运动症状,但通常被主体明显的痛苦所掩盖了,可能表现为非常广泛的一般虚弱和心理机能的,在这方面很像疑病症或抑郁症……
惊吓、恐惧、忧虑被不恰当地用作同义词,其实它们在与危险的关系中有明显区别。忧虑是对危险的预感,并为此做准备的状态,至于危险是什么并不一定知道;恐惧需要有确定的害怕对象;惊吓则表示没有思想准备而遇到了危险的状态,它强调惊奇的成分。按照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