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体检的要求
�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合格。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

  (三)心率每分钟56至110次之间。

  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3个以下,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第十八条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