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整理第一帖:民国的教育
��、工、医学院。不满3学院者称独立学院,修业年限除医学院为5年外,均为4年。大学及独立学院,得设研究院所,研究院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等科研究所,具备了研究所以上者,始得称研究院。研究所每所设若干学部,研究期限2年。专科学校分工、农、商、医、艺术、音乐、体育等,修业年限为2-3年。大学由教育部、省及市设立,均得经教育部核准。私人也可设办大学。大学各学院下设若干系,并得附设专修科。专科学校部、省、市及私人设立均得经教育部核准。
课程方面,民国十八年(1929年)颁布了《大学规程》,规定:大学院及独立学院各科除党义、国文、体育、军事训练及第一、二外国文为共同必修科目外,须为未分系之一年级生设置本科目。大学各院各科课程得采学分制,但学生不得提前毕业。后来一律采用学分兼学年制。除医学院外,大学生应修学分最低标准为4年132学分。需课外自修者,每周上课1小时满1学期为1学分,实习及无须课外自修者,2小时为1学分。民国廿年(1931年)的《修正专科学校规程》规定:各科专科学校以党义、军事训练、国文、外国文为共同必修科目。亦实行学分制。除医学院外,其它各院系科科目表,在这一时期没有颁行。
课程方面,民国十八年(1929年)颁布了《大学规程》,规定:大学院及独立学院各科除党义、国文、体育、军事训练及第一、二外国文为共同必修科目外,须为未分系之一年级生设置本科目。大学各院各科课程得采学分制,但学生不得提前毕业。后来一律采用学分兼学年制。除医学院外,大学生应修学分最低标准为4年132学分。需课外自修者,每周上课1小时满1学期为1学分,实习及无须课外自修者,2小时为1学分。民国廿年(1931年)的《修正专科学校规程》规定:各科专科学校以党义、军事训练、国文、外国文为共同必修科目。亦实行学分制。除医学院外,其它各院系科科目表,在这一时期没有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