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章 查有所获
  “先说回许为鹏这个事儿吧,一旦上法庭,我们要提供些什么证据?”江修远问。

  汪律师就说,一般,法院让原告的主要举证责任是,比如像让你证明商业秘密客观存在,证明商业秘密的范围,证明自己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提供合法拥有该商业秘密的证据;正像你们是进行过软件著作权登记,获得了登记证书的。

  另外,证明你们已经对商业秘密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比如你们与员工签的合法保密协议,还要证明,对方用了与自己商业秘密同样的信息;远星公司已出产品,与你们的内容基本上差不多,这一做产品调查,可以查出来。

  除此以外,还得证明被告有获取或接触你们商业秘密内容的条件或可能;要搞到泄密人与对方联络的内容与材料,那就可以作为证据了。

  “电子邮件,是不是属于可采用的证据?”修俊接口问。

  汪律师说这个因为现行法律没对电子证据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一条规定说,有关的网址、电子信箱、上网时间、电子邮件等,全都是认定利用互联网犯罪案件犯罪主体的重要证据。

  只要严格审查,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就能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

  所以,法院审查时,会注意证据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来源、形成时间、形式等是否存在一些像修改、变更呀、储存、记录等情况。

  只要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发生直接联系,直接反映了犯罪基本构成和情节的主要事实,当然能起到直接证明作用,按你们说,要是这个泄密人通过网络传发的电子邮件直接反映了实施作案事实,又能与其他证据互为印证,这个是可以采信的,可以据此确认对方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

  他说了很多专业性的问题,修俊很耐心认真的听着,并没有打断他,终于等对方说完就直接答复:“这边的邮件全有记录,却没查到过任何收件信息。”

  “那发向什么地址,总能查出来的吧?”

  “是一个私人邮箱……”

  他们谈论着关于商业机密案的内容,不知不觉过了很久,修俊虽从网络上知道一些,但亲与律师接触,总可了解得更详尽。

  江修远终于忍不住问:那么,关于索赔的数字……

  汪律师沉吟几秒钟,这个索赔的数字,不大好确定。你看,商业秘密是一种能创造财富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属于无形资产,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通常表现为权利人现实的利益和预期的合理利益的丧失,比如说市场份额被削减、竞争力减弱啊、产品在市场上的地位受到打击啊什么的,但这些损失中许多价值量不确定,所以这个具体金额,是没法精确计算的。

  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这就是说,你们先搞一个自己产品销售情况介绍,如果又可以搞到对方一个出售、或销售的状况证明,这是比较有利的,能以之作为一个数额认定的依据。

  “远星公司的销售状况没确定,但大概还是可以估计出一个数额,许为鹏将代码提供与对方,又到底得了多少利益,我们并不清楚……”江修远皱了皱眉。

  修俊一个人走了出来。他没乘电梯,一步步走的下去,步伐缓慢,似满怀心事。

  终于,走了好久,到达员工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