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三章 深渊无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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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沁的主旨再明确不过了。她把刘大强在法**表达的意见作为了自己的意见,以辩护人的身份传递给法庭。并强调了“合议庭”这个概念,既:包括了陪审员在内。方沁能够如此强调,其中意思就是因为陪审员也是‘人民’的代表。

  “我现在向法庭再次提供证据:上海xxxx公司并不是纯国有企业。既然不是纯国有企业,那么指控吕乔的主体就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假如性质发生变化,被指控的罪名就不能成立。”

  审判长把盯在卷宗上的眼睛移到了方沁的脸上,神情表示关注。

  “这里是有关上海xxxx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方沁拿着几份资料在手中:“上海xxxx有限公司于199x年x月x日登记设立,企业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既中外合资,该企业的股东人数为三人,按投资数额多少排名为:上海xxxx公司,amiantrc公司,hywesb公司。”

  方沁把这几份材料直接交由法警转交审判长。

  这是个能够翻案的材料。沈非心里一阵激动。假如认定上海xxxx公司为股份制公司,那么指控吕乔的“挪用公款”罪名将彻底颠覆。

  法**十分安静,大家的目光全都投在了方沁身上,包括三位公诉人。

  “资料显示,上海公司是典型的股份制企业,公司的资产及资金在经营过程中根本不可能明确为国有资产,只存在该公司进行财产分割或破产清算之后才能分清资产的隶属。我要说明的是:只有属于上海xxxx公司的财产才具有国有资产的性质,因此,检察机关将上海公司部分未收回的货款认定是国有资产显然与案件的事实不符,所以吕乔未上交的这部分货款认定是公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沈非心里清楚,在自己接手上海xxxx公司之前,的确存在外商投资的情况,并且已经按照三方协议进行了注册,但是直到如今,也没有见那两家外国公司打进一分钱。方沁的调查是事实,但是她没有接触上海xxxx公司的财务报表。仅就这一点,也就够了。如果法院认定吕乔有罪,那么就是“资金占有”而不是“挪用公款”,罪名更改,刑期也就相应减少。

  但是方沁的这个辩护发言是不是真能改变判决呢?公诉方的态度又是如何呢?难道他们真能根据辩护律师的意见考量罪名和量刑吗?沈非陷入了思考中。

  小强给在旁听席上的每个人送上了一瓶水,方沁的辩词让大家都有了一个好心情。

  张君毅此时的心情却并不轻松。他认为合议庭就算采纳了方沁的意见,否定公诉方的指控罪名,有可能又会产生新的罪名。因为各种迹象表明,吕乔不可能判缓刑,否则就不会是这种审判状态。

  方沁紧接着又开始了自己的辩护发言。

  “审判长,审判员:我和我的辩护合作人共同对吕乔的案件进行了反复、认真地研究。我们认为吕乔扣押这笔货款的直接导致因素就是吕乔儿子的伤残。按照国内市场经济模式,我们认为上海xxxx公司存在违反《合同法》、《劳动法》的行为。把为他们做出重大贡献的吕乔作为一个跳板,应了‘过河拆桥’这么一个典故。”

  审判长依然很认真地在听取方沁的发言。但是公诉方却在交头接耳。

  “我们非常保守地做了一个统计,并将统计的事实如实呈报并提请审判长、审判员注意:不是吕乔要扣押上海xxxx公司的50万元货款,而是上海xxxx公司应该赔付吕乔510万元!”

  张君毅看了一眼沈非,眼里的轻蔑和愤怒足可以让沈非丧胆。但是沈非仍然是不动声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