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0章:新知府是什么意思?
需要上堂审理的,事先要备好相关人证物证,另择日审问。
放出告牌后,接连收了几十起案子。府县同城,杭州府有一半在钱塘境内,钱塘当然算做大县,虽然知县的级别比京畿县低了不止一截,但是比起繁忙度来说丝毫不逊色半分。
每月逢三、六、九发放告牌,一个月有九天的时间,乐大人算了一下,钱塘县一个月能收到二百几十件案子,一年便有三千案左右,去掉不能立案、与发放到刑房的小案,自己最少也要审上几百桩,这种高强度的工作,寻常人是吃不消的,乐大人有些怀疑,前任张知县是怎么熬过这三年的。
有宋一代没有师爷一说,若是放在后世明清,手下聘请几个精通刑名的师爷,除了大案要案一手发放下去由其便是。可是大宋没有一套说词,下放到下边刑房,乐大人又怕这些小吏徇私枉法,最后还要伤到自己的声誉,想来想去乐大人便将主意打到洪主簿与方县尉的身上,这二位一起不是清闲么,索性让二人包揽下工作量便是,让这二人监视刑房,这样一来那些小吏徇私枉法的可能性就降低了许多。
想到这里,乐大人甚至想夸夸自己是天才。
对于乐大人的背景,洪主簿与访县尉也是知道些的,再者说二人都是些没有根基的小角色,从杂官升上来的人物,在乐大人面前也只好应了差事。
蔡鋆被武松刺杀后,蔡鋆的尸体被运回汴梁,新任知府一月后到了任,不过寻常若无事情,知县是不需去拜见这位知府大人的。再者说乐大人使用移花接木之计,将武松救了出来,自然不需关心府衙之事。
剔去不需要自己亲自处理的案子,乐大人正在后衙审阅案件,却有一封从两浙宪司(提刑司)转来的公文放在了案头之上,看到这封公文,乐大人心中有些不解,自己上任己来,加在一起只处理过四桩大案,至于那些鸡毛蒜皮的案子,乐大人都交给刑房处置了,至于这四桩案子自己处理的除了钱小吏现在没有被捉拿归案外,可谓是干净利落甚至漂亮,这宪司给自己发放公文是什么意思。
乐大人拆开公文阅读,入眼的却是一篇驳斥:第一,对没能捉拿小吏钱九分,对钱塘县衙加以斥责;第二,对于张知县自杀一案,责令乐大人再拟一篇更为详细的文案,至于其间具体原因并未细说。
这不是没事找事么?大宋每年卷款潜逃的官员、小吏总是有发生的,追查不到的比比皆是,况且这案子又不是在自己任上发生的;至于张知县那桩案子,自己更是写的明明白白,小吏钱九分以张知县笔迹支取钱款逃逸,使得张知县羞愧难当,张知县小妾借机与奸夫合谋害死了张知县,当然乐大人在案卷中,多少也指责了张知县疏于管理之事。
按道理来说,这桩案子乐大人做的十分圆滑,只字未提张知县与王佐合作走私之事,给张知县定位是受害者的身份,而且是双料受害者,为何宪司还要将此案打回来?
乐大人百思不解。
看过提刑司给的公文,乐大人见除了这卷公文外,下面还有一桩公文却是杭州府签发的。
依大宋制,县衙处置过的刑名案件,特别是涉及到命案的一定要上发州府,州府再上发到提刑司,但乐大人却觉得有意思了,州府的批注不是县衙可以看到的,这提刑司将州府批注下发到自己这里是什么意思?
是一时失误,还是要告诉自己什么?
乐大人打开公文看了两眼,心中却是微微一惊,公文上的批注写着,钱小吏钱九分以张知县笔迹支取钱款逃逸此事存疑,有待堪查,张知县虽是被奸夫霪妇合谋所害,但公帑亏空一事,其未必没有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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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出告牌后,接连收了几十起案子。府县同城,杭州府有一半在钱塘境内,钱塘当然算做大县,虽然知县的级别比京畿县低了不止一截,但是比起繁忙度来说丝毫不逊色半分。
每月逢三、六、九发放告牌,一个月有九天的时间,乐大人算了一下,钱塘县一个月能收到二百几十件案子,一年便有三千案左右,去掉不能立案、与发放到刑房的小案,自己最少也要审上几百桩,这种高强度的工作,寻常人是吃不消的,乐大人有些怀疑,前任张知县是怎么熬过这三年的。
有宋一代没有师爷一说,若是放在后世明清,手下聘请几个精通刑名的师爷,除了大案要案一手发放下去由其便是。可是大宋没有一套说词,下放到下边刑房,乐大人又怕这些小吏徇私枉法,最后还要伤到自己的声誉,想来想去乐大人便将主意打到洪主簿与方县尉的身上,这二位一起不是清闲么,索性让二人包揽下工作量便是,让这二人监视刑房,这样一来那些小吏徇私枉法的可能性就降低了许多。
想到这里,乐大人甚至想夸夸自己是天才。
对于乐大人的背景,洪主簿与访县尉也是知道些的,再者说二人都是些没有根基的小角色,从杂官升上来的人物,在乐大人面前也只好应了差事。
蔡鋆被武松刺杀后,蔡鋆的尸体被运回汴梁,新任知府一月后到了任,不过寻常若无事情,知县是不需去拜见这位知府大人的。再者说乐大人使用移花接木之计,将武松救了出来,自然不需关心府衙之事。
剔去不需要自己亲自处理的案子,乐大人正在后衙审阅案件,却有一封从两浙宪司(提刑司)转来的公文放在了案头之上,看到这封公文,乐大人心中有些不解,自己上任己来,加在一起只处理过四桩大案,至于那些鸡毛蒜皮的案子,乐大人都交给刑房处置了,至于这四桩案子自己处理的除了钱小吏现在没有被捉拿归案外,可谓是干净利落甚至漂亮,这宪司给自己发放公文是什么意思。
乐大人拆开公文阅读,入眼的却是一篇驳斥:第一,对没能捉拿小吏钱九分,对钱塘县衙加以斥责;第二,对于张知县自杀一案,责令乐大人再拟一篇更为详细的文案,至于其间具体原因并未细说。
这不是没事找事么?大宋每年卷款潜逃的官员、小吏总是有发生的,追查不到的比比皆是,况且这案子又不是在自己任上发生的;至于张知县那桩案子,自己更是写的明明白白,小吏钱九分以张知县笔迹支取钱款逃逸,使得张知县羞愧难当,张知县小妾借机与奸夫合谋害死了张知县,当然乐大人在案卷中,多少也指责了张知县疏于管理之事。
按道理来说,这桩案子乐大人做的十分圆滑,只字未提张知县与王佐合作走私之事,给张知县定位是受害者的身份,而且是双料受害者,为何宪司还要将此案打回来?
乐大人百思不解。
看过提刑司给的公文,乐大人见除了这卷公文外,下面还有一桩公文却是杭州府签发的。
依大宋制,县衙处置过的刑名案件,特别是涉及到命案的一定要上发州府,州府再上发到提刑司,但乐大人却觉得有意思了,州府的批注不是县衙可以看到的,这提刑司将州府批注下发到自己这里是什么意思?
是一时失误,还是要告诉自己什么?
乐大人打开公文看了两眼,心中却是微微一惊,公文上的批注写着,钱小吏钱九分以张知县笔迹支取钱款逃逸此事存疑,有待堪查,张知县虽是被奸夫霪妇合谋所害,但公帑亏空一事,其未必没有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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